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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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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已经不仅仅是“大辟天下寒士俱欢颜”的广厦,从古希腊到文艺复兴直至今天,建筑一直都是一种艺术的象征。建筑承载了美术、雕刻、空间规划设计、光影效果等多种艺术形式。建筑设计师通常享有著作权,而在商品经济主导的今天,建筑设计作品可以经著作权人许可注册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无形的知识资产日益显示出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然而,我国的建筑企业往往忽视其所修筑建筑物的外观设计保护,大批建筑师的智慧结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护。也使很多建筑设计师流于俗套、不思进取,使大批毫无特色美感的建筑物充斥着各个小区和工地。

通常情况下,保护建筑设计往往会采用著作权的方式,因为时间较长,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仅为10年,而且申请难度较著作权来说更大,所以目前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方法保护建筑设计外观的方法还不多见,但是外观设计的申请会给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带来积极的宣传效果、新的融资途径和全方位的权利保护,所以了解建筑物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问题也很重要。

一、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专利法》中,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构成外观设计专利还要符合以下要求:

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是产品。产品是指用工业方法批量生产出来,完整的、可以独立出售或者使用的物品。

此外,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不是产品,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于纯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的认定,也包括以纯美术范畴的绘画、书法、摄影等作品为基础通过临摹、印刷等方式制作而成的装饰画。

2.适于工业应用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工业生产,通过工业化生产形成批量生产。工业化生产包括机械生产和手工生产。

3.富有美感

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时,关注点在于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通常认为,只要外观设计除非极丑陋的、明显违反社会风俗的,不会引起广大人民群众憎恶与反感的,可认为该外观设计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富于美感性。

4.新设计

在初步审查中,只对驳回明显不符合新的设计的申请。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对此进行判断,不必须进行检索。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常见的简单几何形状包括长方形、正方形、原形、椭圆形、长方体、正方体、圆柱体等。对于是否司空见惯或者常见,应根据产品所属领域正常人的理解进行综合判断。

这些条款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只有符合上述属性的外观设计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而且可以分析得知,能够重复再现的建筑物、各种可移动的活动房等建筑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别墅、住宅楼、活动报刊亭等。但是,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二、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

(一)建筑物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

建筑物一般拥有较为庞大的外观,所以也就充满了可供设计的空间和各种穿插的元素,人们通过观看建筑物的外观和其内部的格局构造来感受其内涵。建筑设计师可以通过建筑外观的种种细节表达自己的各种艺术理念和创作构思。例如勒.柯布西耶提出将朗香教堂设计为“上帝的听觉器官”,突破了几千年来天主教堂的所有形制,怪诞而神秘,如岩石般稳重地屹立于群山环绕的山丘之上。由于教堂所处的宏伟基址和建筑师自身诗人般的冲动,勒·柯布西耶违背了建筑的传统,设计出一座给人深刻印象的既原始又现代的纪念碑,让人耳目一新。

有人认为建筑物是不动产,也无法批量生产,所以不适合当做工业产品保护。按照民法固有的规则,动产和不动产不属于知识产权中的特有概念,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无需采用所谓动产不动产的概念界定,应当用工业品的概念,以能否用工业手段生产制造出来为标准。建筑物显然是可以用工业的手段小规模批量制造搭建出来。只要是能够重复再现的建筑物、各种可移动的活动房等建筑外观设计(例如别墅、住宅楼、活动报刊亭等)都能够成为建筑物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而且,建筑物本身结构繁多的特点又决定建筑设计由多个设计细节共同组合而成的,而这些组成部分的设计可以用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比如门窗、幕墙、楼梯、装饰图案等的设计。目前我国已经有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被受理授予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例。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如果权利方就建筑物的外观形象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建筑物的外观设计应当受到专利权保护。

(二)建筑外观设计的申请权利人

专利法上,只有享有申请权的人,才有资格获得专利权,因而专利申请权主体的确定关乎专利权的归属,所以十分重要。

跟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但是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做出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般情况下,依照我国建筑师职业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筑师的设计工作通常是以设计单位为依托,因而这种建筑外观设计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只有纯个人的建筑设计创作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

绝大多数的建筑物设计都是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果没有相关约定,该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应为设计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后,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就是设计单位。

三、建筑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发展现状

目前在国内外已经有很多建筑物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可见在世界范围内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经从出露苗头到蓄势而发的姿态。

早在2008年初,新加坡一申请人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申请对其在住宅楼中设置“空中花园”的设计理念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引起广泛的争议。IPOS自2004年以来仅授予了28件建筑外观设计类的专利权,可见建筑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十分困难。该申请的设计要点为通过在住宅楼的不同楼层上设置花园,将地面上的植物复制到空中。每个花园之间有两个楼层高的距离,以使各种植物获得更多的表面积和充足的阳光。该设计为中高层建筑提供了空中的公共空间和绿色植物,具有为建筑平添美感的特征。该申请引起的争议重点在于设计理念的原创性(originality)。新加坡新典建筑设计事务所(MKPL Architects)的一名建筑师表示,建筑外观设计不应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因为所有的设计都是从先前已有的设计理念发展而来,因而不具备原创性的要求。此件申请设计理念中的诸多元素都能从新加坡现有设计中得以显现。然而知识产权界专家却认为该申请有授权可能。因为新加坡的法律不阻止任何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技术或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只要其不会引起违反道德风俗和反社会等行为。虽然建筑设计类专利还很稀少,但在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建筑设计理念已经授予专利权。然而在有些国家,比如英国,对音乐或艺术作品(其中可能包含建筑设计)则不授予专利权。

在国内,从2014年山东亚特尔地产集团主办的亚特尔智汇专利发布会了解到,该项目声称是山东省首个获得建筑设计专利的优智复式生活区,可以知道在中国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已经有成功案例。项目的设计专家向大家介绍了专利复式的设计理念和设计大体规划,体现出建筑物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无效空间,增加使用面积,利于户型更加紧凑等设计先进性。可以看,很多出建筑物的外观设计专利不仅体现在单纯的外形图案,还包括空间、结构和实用性方面的创新。

四、加强对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使房地产建筑企业知道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的存在。

目前的各大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单位对所开发设计的建筑物相关的知识产权缺乏了解。大部分权利人不知道存在建筑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单位对无形资产的利用问题并不了解也不重视。没有开发建筑物的无形资产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价值评估。

而中国企业对建筑物知识产权的忽视,使建筑设计师怠于投入创造性设计,造成大量建筑作品的抄袭和仿造,导致各地建筑式样单一,同时也妨碍了建筑设计行业和建筑开发业的发展。

(二)鼓励房地产建筑企业多重视建筑物无形资产权利申请方式,制定符合自身企业发展特点的专利申请策略。

在我国,外观设计要经过申请才能获得,申请时可以将建筑物的平面图像和立体三维图像分别注册,也可以按成套设计只提交一个申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侧重点的不同,制定适合自己的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方案,使得建筑物的设计获得全方位的保护。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要学会利用建筑物设计相关的无形资产,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企业需要明白的最重要的一点是: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在拥有,而在利用。目前中国普遍存在盗版别人法律保护期限之内的建筑物外观设计,即“山寨建筑”,这些行为无疑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权利人可以就此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对于超出保护期限的建筑物的外观设计,开发商与建筑师等任何人都可以合理使用而不会侵权。但是,权利人对于其建筑物外观设计的署名权

在保护期限届满后并不会丧失,受到著作权中署名权的永久的保护。我国房地产建筑企业应借鉴充分借鉴国内外的各种建筑物设计专利的各种案例,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各种无形资产,学会管理知识财产,充分增加公司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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